文/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田慧
商標的生命在于使用,這不僅是商標制度的基本理念,也是我國《商標法》貫穿始終的核心原則。商標注冊人享有專用權的同時,也承擔著在核定商品或服務上真實、有效使用商標的義務。然而,在實踐中,部分商標權人為維持商標注冊效力,進行僅具形式意義而無實際商業價值的“使用”,這種行為在司法實踐中被界定為“象征性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京行終61號行政判決(以下簡稱“CAIRN商標案”),在司法層面對商標象征性使用進行了精彩闡釋。
一、案情聚焦:一場圍繞“真實使用”的拉鋸戰
訴爭商標為第11139135號“CAIRN”商標,核定使用于第9類“防護帽、潛水服、救生圈、潛水面罩”等商品,注冊人為廣州惠恒源經濟發展有限公司(下稱“惠恒源公司”)。上訴人彩潤體育以該商標在2018年11月5日至2021年11月4日(指定期間)連續三年未使用為由,申請撤銷其注冊。
在撤銷程序及后續復審,乃至一審訴訟中,國家知識產權局與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均認為,惠恒源公司提交的商標授權書、多份銷售合同及發票等證據,能夠形成證據鏈證明其對訴爭商標在“潛水鏡”等商品上進行了真實使用,故維持了商標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冊。
然而,案件在二審階段迎來逆轉。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細致審查了在案證據的諸多疑點,最終認定惠恒源公司的使用行為屬于“象征性使用”,不足以維持注冊,據此撤銷了一審判決和被訴決定,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決定。
二、抽絲剝繭:司法如何認定“象征性使用”
“CAIRN商標案”的二審判決,清晰展示了法院在區分真實使用與象征性使用時采用的嚴謹邏輯與審查標準。綜觀判決理由,以下幾個方面的審查尤為關鍵:
1.證據的真實性與證明力:形式瑕疵的致命影響
證據是還原事實的基礎。本案中,惠恒源公司提交的核心證據——多份銷售合同,均為復印件。在對方當事人對其真實性不予認可的情況下,惠恒源公司明確表示無法提供合同原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無法與原件核對的復制件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這一關鍵的形式瑕疵,從根本上動搖了該組證據的證明力基礎,使得其所欲證明的“交易”事實處于真偽不明的狀態。
2.交易行為的合理性:背離商業慣例的疑點
判決并未止步于形式審查,更進一步對證據內容所反映的“交易”行為進行了實質性剖析,發現多處有違正常商業邏輯:
(1)合同內容過于簡略:所涉合同僅約定了產品名稱、數量和價格,但對型號、顏色、尺碼規格等通常商業合同中必備的要素均未約定。這種“粗線條”的合同,不符合一般市場交易習慣。
(2)商標使用超出注冊范圍:合同涉及銷售“CAIRN男士游泳褲”、“CAIRN游泳衣”等商品。經查,惠恒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并未在相關類別上注冊“CAIRN”商標。在未注冊商標的商品上進行所謂“使用”,其動機存疑。
(3)交易模式不合邏輯:證據顯示,瑞源祥與海風公司在2020年12月2日簽訂了一份數量較大的銷售合同后,僅隔一個月(2021年1月5日)又簽訂了一份數量極小(各商品僅6-12件)的銷售合同,且后者突然出現了前份合同未涉及的多種新商品。這種短期內交易規模斷崖式下跌且商品種類突變的模式,缺乏合理的商業解釋。
3.使用意圖的真實性:綜合背景下的推斷
法院將單個交易行為置于權利人的整體商業背景下考察,發現:
?惠恒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在指定期間內,于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了多枚與訴爭商標差異較大的其他商標。這種圍繞同一業務進行多樣化商標儲備,卻對訴爭商標僅進行零星“使用”的策略,難以體現將其作為識別商品來源主要標識的真實意圖。
?針對2021年1月5日那份數量小、金額低的合同及發票,法院明確指出,其“不足以證明惠恒源公司對訴爭商標具有真實的使用意圖,屬于僅以維持訴爭商標注冊效力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商標的行為”。
三、核心啟示:象征性使用的邊界與法律后果
“CAIRN商標案”的二審判決,再次明確了我國司法實踐對商標使用要求的嚴格立場:商標使用必須是具有真實、善意的商業使用,能夠發揮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基本功能。象征性使用,即便有合同、發票等文件“印證”,一旦被認定為缺乏商業實質、僅為應付法律要求而進行的“表演”,將無法產生維持商標注冊的法律效果。
象征性使用的常見特征可歸納為:
1.使用規模極小,無法發揮識別功能:這是最核心的客觀表現。商標的使用行為在規模上微乎其微,無論是銷售數量、金額還是宣傳范圍,都未達到能在市場上發揮識別商品來源作用的最低限度。例如,僅在指定期間內有一次銷售行為,銷售數量僅為一臺或幾件商品,金額僅有幾十元至千余元,這種孤立的、零星的銷售行為通常會被認定為象征性使用。
2.交易對象存疑,存在特殊關系:當使用證據中的交易雙方存在關聯關系時,其交易的商業真實性會受到質疑。如果商標注冊人與銷售合同的購買方存在法定代表人、股東等共同身份關系,這種“自己賣給自己”或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因缺乏真實的、面向不特定公眾的市場流通屬性,極可能被認定為僅為維持注冊而進行的象征性使用。
3.使用方式異常,違背商業慣例:如本案中所涉及的合同過于粗糙,僅約定了產品名稱、數量和價格,卻缺失了型號、顏色、尺碼等商業合同中通常必備的要素;所涉及商品為未注冊商品,這種使用只是為了應對撤三而臨時拼湊的,動機存疑;交易模式不合邏輯等…… 都是“為使用而使用”的假象。
4.證據鏈存在瑕疵,關鍵證據缺失:雖然提交了多份證據,但證據鏈斷裂,無法形成有效閉環。例如,僅有商標許可合同或委托加工合同,但沒有對應的發票或其他履行證據佐證,合同本身無法證明商標已被實際投入商業使用。又如,僅有產品照片但無法顯示拍攝時間,或照片中的商標疑似后期通過技術手段合成,缺乏真實性。
四、對企業與權利人的實務建議
該判決再次為商標權利人敲響了警鐘,也為商標管理提供了明確的指引:
1.樹立“使用為王”的商標戰略觀:商標的價值源于其在市場中的實際使用和積累的商譽。應將資源優先投入到核心商標的真實使用與品牌培育上,而非盲目囤積商標。
2.規范留存使用證據:真實、規范、完整的證據是應對撤銷風險的根本。在日常經營中,應注意系統性地保存好能夠體現商標、商品、時間、主體、規模等要素的合同、發票、廣告、產品圖片、參展資料等證據原件,形成連貫的證據鏈。
3.警惕關聯交易證據的局限性:如使用證據均發生在商標權人與其關聯公司之間,或由關聯公司對外簽訂,此類證據的證明力本身相對較弱,需有其他獨立、客觀的證據予以補強,否則極易受到質疑。
4.理性應對商標沖突:當面臨商標被提撤銷三年不使用時,應首先評估自身使用證據的扎實程度。若證據存在重大瑕疵,應優先考慮通過轉讓等市場化方式解決沖突,避免在訴訟中因證據不足導致商標無效,并承擔敗訴后果。
“CAIRN商標案”終審判決的意義,不僅在于個案的公正裁量,更在于它向市場傳達了清晰的司法信號:商標制度保護的是真實的商業活動與公平的競爭秩序,而非那些被束之高閣或僅用作法律博弈工具的“紙面權利”。唯有將商標投入真實的商業使用,讓其在與消費者的互動中煥發生命力,才是對商標資源的最佳利用,也是對商標法律精神的最大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