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集佳律所代理“
”圖形商標無效宣告行政糾紛案,獲最高人民法院提審改判、撤銷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的勝訴結果。本案爭議焦點涉及現行《商標法》第十一條關于商標顯著性的認定標準,對厘清司法實踐中類案審理的相關誤區具有借鑒意義。
基本案情
再審申請人中順潔柔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潔柔公司”)的圖形商標 “
”(指定顏色)(以下簡稱“訴爭商標”),于2011年5月7日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16類“紙巾,衛生紙”等商品上。
2021年3月1日,某紙業公司以訴爭商標缺乏顯著性、占用公共資源等為由,依據2013年《商標法》第四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三)項、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等規定,對訴爭商標提出無效宣告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無效宣告裁定,對訴爭商標予以維持注冊。某紙業公司不服,先后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二審法院則認為,訴爭商標在指定商品上更易被相關公眾視為商品裝潢,未能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缺乏固有顯著性,且潔柔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通過使用獲得顯著特征,因此依據《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改判撤銷一審判決和被訴裁定。潔柔公司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典型意義
本案代理律師調研了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時、提出無效宣告時及現行法律對商標顯著性的規定,從商標“固有顯著性”和“經使用獲得顯著性”的判斷主體、判斷時間、判斷標準、標志是否具有識別性及實際使用等情況進行梳理研究,尋找思路積極突破原二審判決的法律適用錯誤。最終被最高人民法院提審并改判,該判決結果對商標授權確權實踐中關于顯著性認定的標準統一具有重要意義:
首先,澄清了固有顯著性的判斷時點。判決明確重申,固有顯著性的判斷應“回溯”至商標申請注冊之時,避免以后見之明,根據商標注冊后的市場使用狀態來反推其申請時的顯著性,這保障了商標注冊制度的穩定性和可預期性。
其次,本案強化了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再審判決體現了對已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尊重,要求主張商標缺乏顯著性的當事人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即提供證據證明訴爭商標與其指定商品具有密切關聯、缺乏可識別性,而不能簡單通過推測來否定一個已注冊多年的商標的顯著性,保障了權利人的注冊信賴利益。
最后,該判決明確了不同法律條款的功能邊界,糾正了二審判決的法律適用錯誤。再審判決強調,對于注冊后的商標使用等問題,可尋求商標權的撤銷程序解決,而非濫用《商標法》第十一條關于缺乏顯著性的絕對理由予以無效。這維護了不同法律條款各自的立法目的和功能定位,對行政和司法實踐具有重要指引作用。
本案再審判決為處理類似商標的顯著性爭議提供了清晰的審理思路和法律適用標準,對維護健康的商標注冊秩序和保障權利人合法權益具有積極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