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張靜
摘 要:摘 要:限制性要求(Restriction Requirement)基于35 U.S.C.§121和37 CFR § 1.142,如果在一份專利申請中請求保護兩項或多項獨立且不同的發明,審查員會在OA中要求申請人在答復中選出一項發明。限制性要求與單一性的不同之處在于限制性要求更側重于減輕審查員的檢索和審查負擔。在中國或歐洲申請中沒有單一性問題的權利要求,可能會在美國遭遇限制性要求的OA。美國審查員在限制性要求上被賦予了廣泛的自由裁量權,盡管申請人可以在做出選擇的同時反對該RR意見,但審查員通常會在下次OA中堅持該RR意見。
在美國專利審查過程中,當審查員認為一件專利申請中包含兩個或更多獨立且不同的發明時,可能會提出“限制性要求”(Restriction Requirement,簡稱RR)的審查意見。這一要求旨在減輕審查員的檢索和審查負擔,確保審查過程的效率和質量。
一、限制性要求的法律依據
37 CFR § 1.142 - Requirement for restriction.
(a) If two or more independent and distinct inventions are claimed in a single application, the examiner in an Office action will require the applicant in the reply to that action to elect an invention to which the claims will be restricted, this official action being called a requirement for restriction (also known as a requirement for division). Such requirement will normally be made before any action on the merits; however, it may be made at any time before final action.
(b) Claims to the invention or inventions not elected, if not canceled, are nevertheless withdrawn from further consideration by the examiner by the election, subject however to reinstatement in the event the requirement for restriction is withdrawn or overruled.
限制性要求基于35 U.S.C. § 121和37 CFR § 1.142的規定,如果在一份專利申請中請求保護兩項或多項獨立且不同的發明,審查員會在Office action(OA)中要求申請人在答復中選出一項發明以進行審查,這一OA被稱為限制性要求。此類限制性要求通常在實質審查之前提出,也可以在最終OA之前的任何時間提出。未被選中的一項或多項發明的權利要求,如果沒有被取消(canceled),則會從審查員的進一步考慮中被撤回(withdrawn)。
二、限制性要求與單一性
限制性要求可以分為兩類:
(一)發明的限制性要求:當審查員認為一件申請中包含多組(Groups)發明時,可以要求申請人在獨立權利要求之間進行選擇,例如,產品及其制造方法、整體設備及其子組件等;
(二)子類的限制性要求:如果某一組發明中還包括多個子類(Species)時,審查員可以要求申請人在多個互相獨立或互相可區分的子類中選擇其中一個,例如,一個上位權利要求下的多個不同結構的電動閥的從屬權利要求。
雖然限制性要求在目的上與單一性要求相似,都是為了減輕審查員的負擔,但它們在具體實踐中有所不同。單一性側重于確保申請中的權利要求之間存在單一的技術方案,而限制性要求更側重于減輕審查員的檢索和審查負擔。在美國審查實踐中,1)當權利要求中描述了兩項或多項獨立或不同的發明,并且2)若不進行限制,審查員將面臨嚴重的檢索負擔和/或審查負擔,審查員就可以發出RR。
美國的限制性要求往往會讓熟悉單一性的非美國知識產權律師或申請人感到困惑。在中國或歐洲申請中,如果多個權利要求與現有技術相比具有“特定技術特征”,則認為這些權利要求屬于同一發明,具有單一性。然而,實踐中,在中國、歐洲或PCT申請中沒有單一性問題的權利要求,可能會在美國專利審查過程中遭遇RR審查意見。例如,在中國專利審查中,產品及其制備方法通常被認為具有技術相關性,只要產品權利要求具有創造性,則其與該產品制備方法的權利要求通常被認為具有單一性。但是,在美國專利審查中,如果該產品制備方法可以用于制造“實質上不同的產品”或者該產品可以通過另一“實質上不同的方法”來制造,則認為兩者是不同的發明(MPEP 806.05(f))。對于相互排斥的子類,如果一個專利申請包括了兩個或多個子類(每個子類通常對應于不同的實施例或附圖),且這些子類之間相互排斥,則美國審查員可以發出RR(MPEP 806.04(f))。
三、限制性要求的答復及法律后果
申請人需在RR發文日起2個月內做出答復。即使申請人認為審查員的RR意見毫無道理,也不能不做出選擇。針對RR意見,申請人在答復中可以在做出選擇的同時指出審查員的RR意見不夠準確(with traverse)。
MPEP § 803 規定“If the search and examination of all the claims in an application can be made without serious burden, the examiner must examine them on the merits, even though they include claims to independent or distinct inventions”,即,如果可以在沒有嚴重負擔的情況下對申請中的所有權利要求進行檢索和審查,則審查員必須根據案情對其進行審查,即使它們包括獨立或不同發明的權利要求。如果申請人對RR的回復是帶有爭辯的(with traverse),該爭辯可以保留未來對RR進行申訴的權利,且審查員需要對該爭辯做出回應。這樣的回應可能是審查員同意撤回RR,然而,更可能的是審查員發出Final RR,維持前次的RR意見,審查員通常在Final RR中僅對RR的理由稍作調整。
例如,筆者遇到的一個案例,審查員針對如下權利要求發出了RR意見:
“1、一種紫外LED器件,其特征在于,包括:
上表面和下表面分別設置有焊盤的基板;
紫外LED芯片;
連接所述紫外LED芯片與位于所述上表面的所述焊盤的芯片固定部;
位于所述焊盤的上表面且在所述芯片固定部外側的反射介質層;
與所述基板相連的杯罩式透鏡,與所述基板形成容納所述紫外LED芯片的腔體。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紫外LED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反射介質層為鋁介質層或特氟龍介質層。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紫外LED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杯罩式透鏡為球形杯罩式透鏡。
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紫外LED器件,其特征在于,當所述紫外LED芯片為正裝芯片時,還包括:
用于連接所述紫外LED芯片和位于所述基板的所述上表面的所述焊盤的導線。
5、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紫外LED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導線為金線。
6、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紫外LED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基板為氮化鋁陶瓷基板或者氧化鋁陶瓷基板。
7、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紫外LED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腔體中填充有氮氣或者惰性氣體。
8、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紫外LED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杯罩式透鏡為石英玻璃杯罩式透鏡。
9、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紫外LED器件,其特征在于,還包括:
位于所述基板的上表面且在所述焊盤四周的第一共晶焊接層;
與所述第一共晶焊接層共晶連接的支架,且所述支架的內表面分布有所述反射介質層;
位于所述支架的上表面的第二共晶焊接層;
相應的,所述杯罩式透鏡為板狀透鏡,所述板狀透鏡與所述第二共晶焊接層共晶連接。
10、如權利要求9所述的紫外LED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板狀透鏡為JGS2玻璃透鏡。”
審查員在RR中將權利要求分為3個子類,并要求申請人進行選擇。
Species 1(權3):涉及杯罩式透鏡的類型;
Species 2(權4-5):涉及紫外LED芯片為正裝結構時的結構特征;
Species 3(權9-10):涉及特征“位于所述基板的上表面且在所述焊盤四周的第一共晶焊接層;與所述第一共晶焊接層共晶連接的支架,且所述支架的內表面分布有所述高反射介質層;位于所述支架的上表面的第二共晶焊接層......”。
申請人在答復中做出了選擇并同時陳述了反對該RR意見的理由:權1-10的方案并未增加審查員的檢索負擔,應當一并審查。然而,審查員在下次OA中僅做出了以下籠統的答復:

可見,美國審查員在限制性要求上被賦予了廣泛的自由裁量權,審查員可能出于增加收入的動機或為了減少工作量而發出限制性要求。經統計,不同審查員以及美國專利商標局的不同部門之間的RR意見的發布存在很大差異。
對于申請人來說,一旦做出選擇,就不能將審查轉移到另一項發明上。這意味著,如果在審查過程中發現所選的發明屬于現有技術,申請人通常需要提交新的分案申請來保護未選中的發明。因此,在做出選擇時,申請人除了考慮哪一項發明與其商業產品最相關、哪一項發明授權的可能性更高,還應考慮每項發明的權利要求的數量以及說明書和附圖中相關披露的程度。如果在審查過程中需要修改權利要求,那么擁有更多權利要求和披露內容的發明具有更高的修改靈活度。對于設備和方法權利要求之間的限制性要求,選擇設備權利要求通常更加可取,這是因為如果設備權利要求被選中并批準,則未選中的方法權利要求有可能通過重新加入的方式獲得批準,但是,如果方法權利要求被選中并批準,通常不允許將設備權利要求重新加入。
在收到對限制性要求的答復后,審查員將僅針對被選中的權利要求檢索現有技術,并在未來發出NON-FINAL OA。未選中的權利要求如果沒有被取消(Canceled),將被撤回(withdrawn),審查員不會對其進行實質性審查。申請人可以通過修改權利要求和進行意見陳述來回應該NON-FINAL OA。值得注意的是,申請人被禁止在修改權利要求時在選中的發明中添加未選中的權利要求的特征。如果最終該申請獲得授權,則處于撤回狀態的、依賴于可授權權利要求的權利要求可以被重新加入,即也能獲得批準。為了保留重新加入的權利,申請人在審查過程中應同步修改未選中的權利要求。
對于未選中的發明,申請人可以在母案申請審理過程中的任何時間提交分案申請或繼續申請。這類申請將享有母案申請的申請日。只要當前申請仍在審理中,就可以推遲分案申請的提出,這使得未選中的權利要求有機會被重新加入,并能避免重復授權。
此外, MPEP §818.01(c)規定,申請人在收到Final RR后,還可以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出申訴(petition),該申訴可以推遲到被選中發明的Final OA或獲得批準之后進行。然而,盡管可以針對限制性要求提交申訴,但美國沒有針對限制性要求的司法審查,該申訴最終是由美國專利商標局的另一名官員決定,而不是由法官最終決定。這樣的申訴通常不值得申請人付出律師費等成本,因為根據實踐來看,成功的概率非常低。
參考資料:
【1】Manual of Patent Examining Procedure (MPE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