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王靜宇
為了與國際標準的知識產權制度接軌,尤其是有關TRIPS協議的承諾,印度尼西亞政府頒布了2024年第65號法律,對其專利制度框架進行了重大變革。這是自2016年第13號法律頒布以來,印尼政府對專利法進行的第三次修訂。本次修訂已于2024年10月28日生效實施,與本次改法對應的專利相關官費調整已于2024年12月17日生效,專利法實施細則等其他配套體系尚未公布。
本次專利法修改基礎是2016年第13號法律,修訂的法條包括發明創造的定義、不可授權主題、新穎性寬限期、優先權、平行進口、駁回復審、上訴程序、優先審查、工作聲明、強制許可、波拉條款、遺傳資源等二十八個部分的條款。
本次改法除了對專利申請程序進行了完善,也為印尼專利體系適應世界的發展帶來了一系列革新。其中,對于專利申請人比較關鍵的革新內容概括為正文所述的五個方面,為申請人印尼專利申請策略給予指導。
一、擴大了印尼專利保護范圍
本次新專利法對發明創造的定義、不可授權主題等方面進行了革新化的重新定義,明確擴大了印尼發明創造可授予專利權的范圍。
根據以往的印尼專利法所述,發明專利保護僅限于產品和工藝流程,這對于希望在軟件、人工智能等新興領域想要獲得知識產權保護的發明創造者帶來了極大的挑戰。
為了適應時代的發展,印尼專利法進行了革新的修訂。其中包括:
①在印尼專利法第1(2)款中,將發明創造的定義擴大為包括系統、方法和用途。
②在印尼專利法第4(d)款中,將不可授予專利權的主題中規定了計算機程序屬于不可授權的主題,但是利用計算機實現的發明創造除外。這項修訂內容明確了雖然獨立的計算機軟件仍不屬于印尼發明專利保護的主題,但計算機軟件在實現技術解決方案或效果方面發揮作用的創新技術仍然可以獲得專利。也就是說,如果在其實施過程中使用計算機、計算機網絡或者其他可編程的設備,那么也可以視為一項發明創造。例如,一種用于機動車輛基于全球定位系統導航的計算機程序,一種用于控制家用設備電氣連接的計算機程序等。
③本次修正案廢除了印尼專利法第4(f)款中關于對現有產品或已知化合物的“新用途”和“新形式”授予專利的豁免,允許對已知藥品或化合物的“第二醫療用途”授予專利。此類用途專利授權后并不妨礙公眾生產相關產品,只要生產出的產品并不指明是已授權的專利用途即可。例如,達格列凈(dapagliflozin)是一種已知的抗糖尿病藥物且其第一用途專利已經到期,公眾可以將達格列凈用于糖尿病相關適應癥,但是不會侵犯第二用途專利,如,一種用于腎臟疾病的第二用途專利仍可能受到發明專利保護。
二、延長不喪失新穎性的寬限期
本次修正案將印尼專利法中規定的不喪失新穎性的寬限期由6個月延長至12個月(印尼專利法第6款),為申請人提供了更長的救濟期限。但是,對于不喪失新穎性寬限期的披露形式仍限制為:a)在官方認可的國內外展覽會中展出;b)在國內外因研發實驗目的而導致的披露;c)在科學會議、論文、科學著作以及討論研究成果的其他學術論壇中發表;以及d)他人違反保密義務的披露這四種形式的披露行為。
也就是說,若是錯過了優先權期限,在先申請已經公布的情況下,無法在印尼享有不喪失新穎性的寬限。
三、完善了專利申請流程
本次修正案對專利申請流程進行了完善,并增加了一些新程序供申請人選擇。
申請語言:根據第34(3)和(3a)款所述,印尼發明專利申請允許先提交中文(非英文),并在申請日起30天內補交印尼語。根據舊法,在沒有印尼語譯文時,只能交英文申請才能占有1個申請日。
文件要求:廢除舊法第25(2)(f)款所述,也就是說提交印尼專利申請時無需再提交發明所有權聲明。根據第26(4)款所述,涉及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的發明申請,申請人只需提供遺傳資源和/或傳統知識的聲明,不再要求聲明必須由政府認可的官方機構出具。
期限要求:根據第35(2)款所述,形式審查中的答復期限僅能延期1次,且為2個月,不能再次延期;并引入新條款(第36款),允許因未能及時完成手續要求的專利申請恢復,恢復期限為撤回通知之日起6個月內;根據第30款的規定,允許申請人延遲提交要求優先權請求,最遲應在12個月優先權期限后4個月內提出請求;根據第126至128A款的規定,年費逾期繳納的寬限期由12個月縮短至6個月,且無需額外提出申請。
提前公布:根據第46款所述,將提前公布請求由申請日起6個月內提出縮短至3個月內。
早期審查(新增): 根據第55(a)款所述,滿足條件的話,可以在專利申請公開前提出早期審查(early examination)請求,具體細則規定尚待公布。
復審程序(新增):根據第63(a)款所述,在專利申請被駁回后或者授權后對專利文件進行修改或者對授權決定有異議或者對撤回決定有異議,那么都可以在通知下發之日起9個月內啟動復審程序,具體細則規定尚待公布。
四、新增專利工作聲明要求并強化強制許可的要求
根據第20(a)款所述,專利權人必須向印尼專利局每年提交專利工作聲明,以確保授權的發明專利在印尼境內實施。2025年8月印尼專利局已經發布了關于專利工作聲明的相關聲明表格模板。雖然具體實施細則尚待發布,但是專利權人已經可以填寫表格并提交工作聲明了。即使發明專利尚未在印尼實施,也應每年提交工作聲明,提交工作聲明的期限截止日與繳納年費期限屆滿日一樣,且印尼專利局允許專利權人逾期提交工作聲明。根據印尼專利局提交的聲明模板所述,工作聲明中列舉的專利實施形式如下,專利權人只需要勾選相關內容即可。
?正在生產專利產品但尚未實現商業化;
?正在生產專利產品并已實現商業化;
?正在采用已授權專利的工藝但尚未實現商業化;
?正在采用已授權專利的工藝,且已實現商業化;
?進口;
?許可;
?已授權專利尚未在印度尼西亞實施。
該要求適用于所有仍維持有效的印尼發明專利。未能提交專利工作聲明的話,根據專利法第130款和第132(e)款所述,可以由法院判決全部或部分撤銷專利權。
根據第111款和第111(A)款等條款的規定,印度尼西亞政府可以在兩種情況下授予強制許可,以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1)進口已獲得專利但印度尼西亞本地未生產的藥品;2) 應其他國家治療疾病的請求,出口在印度尼西亞生產的獲得專利的藥品。另外,如果印尼發明專利在授予之日起36個月內未使用,印度尼西亞政府可以向第三方頒發強制許可。
五、擴大波拉條款并明確平行進口等醫藥專利相關規定
除了上面所述內容外,印尼本次修正法案也在其他方面對制藥行業在印尼獲取專利權方面產生了深遠的印象。
根據第167(b)款所述,在發明專利保護期限屆滿前,以研究、許可及營銷為目的使用專利產品,可以免除刑事和/或民事責任。根據舊法所述,只可以在專利保護期限屆滿前最后五年內,以研究、許可及營銷為目的使用專利產品才可以免除刑事和/或民事責任,本次修訂取消了該期限的限制。該修訂是為了允許第三方在專利保護到期前測試、使用和制造專利產品,以獲得印尼食品藥品管理局(BPOM)的批準,這些行為僅用于上市許可,不得用于商業活動。
根據第167(a)款所述,在印尼進口專利藥品,若該產品已在一個國家內合法銷售,且符合印尼進口的相關法律規定,則可以免除刑事和/或民事責任。
根據第109款所述,如果已授權發明專利與國防和安全有關,或為了公眾利益極其緊迫,包括價格昂貴和/或需要治療公共衛生緊急疾病的藥品、衛生設備和/或生物技術等,則政府有權在印尼使用該已授權的發明專利,但是政府的這種使用僅限于滿足印尼的國內需求,應為非商業性的實施。如果政府沒有實施或尚未打算實施該發明創造的專利,那么只有在政府批準下,專利權人才可以實施該發明專利。除此之外,專利部長在下述情況下,可以強制政府實施該發明專利:a) 進口在印尼獲得專利但尚不能在印尼生產用于治療疾病的藥品;b) 根據發展中國家或欠發達國家的要求,出口在印尼獲得專利并生產的用于治療疾病的藥品。但是,政府的使用/實施不得損害專利權人行使其專利權。
綜上所述,本次印尼改法對印尼專利申請系統以及后續實施方面都帶來了重大變革,專利申請人及專利權人需要了解這些變化以調整在印尼的市場策略。